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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7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对因公临时出国政策进行调整,对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性质的出访与其它性质出访实施区别管理。我校在2016年11月进行了2017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工作,已报送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并于近期批准。

作者:厘米教育 来源:河南工业大学| 2017-02-23 13:15:12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对因公临时出国政策进行调整,对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性质的出访与其它性质出访实施区别管理。我校在2016年11月进行了2017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工作,已报送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并于近期批准。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本年度的对外学术交流工作,现将我校2017年度教学和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注意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虽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但执行年度计划申报管理制度。对无计划出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并按照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费用。涉及保密等有关特殊情况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单独例行相关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按相关要求实行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访,应按照项目经费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按规定实行事前事后公示制度,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两周内需完成出访等相关后续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 2016年11月已经上报过《2017年度教学和科研人员对外学术交流计划》的人员,请务必提前联系国际处对外联络科(A205  67756029),并仔细阅读《河南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流程》(校主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资料下载)。

六、 如果已经收到国(境)外邀请函的人员,请于出访时间前至少2个月(热点国家及南美国家:如美国、巴西、阿根廷等提前三个月)同国际处对外联络科联系,准备相关出访申报材料。

七、此次通知仅限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