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全日制专升本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河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1517),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占地总面积2600余亩;拥有龙湖校区(郑州市新郑龙湖祥和路1号)、桐柏路校区(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62号)、南阳路校区(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龙湖校区为主校区。
第四条 学校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河南工程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16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351号)有关规定执行。本科毕业生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河南工程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计划依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三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录取按省教育厅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专升本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参考教育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录取考生。艺术类(美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河南工程学院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2024年分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本科专业学费:艺术类8000元/年•生,理工类5000元/年•生,文史类4400元/年•生。
2.软件类学费:本科专业12000元/年•生。
3.住宿费标准暂定:800元/年•生(6人间),600元/年•生(8人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校形成了以奖助学金为主导,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贷、助、补、勤”为主要形式的全方位、多角度的学生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八条 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我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专升本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专升本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我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专升本在校生中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一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200元。对在我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一档助学金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在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只可选择其一)。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专升本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此外,我校学生还享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学费补偿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直招士官学费补偿代偿等各项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
1.校内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专升本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900元,三等奖学金600元。
2.我校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解决,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