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登记表遗失的,只能申请办理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考生需要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交省招办服务大厅。 (1)2004年之前毕业的考生需提交材料: 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所在地市招办或主考学校复印的毕业生花名册。 (2)2004年(含)之后毕业的考生需提交材料: 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