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商业保险允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劳务酬金报送要求的通知
根据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我单位教职工如有购买此类商业保险的,请查看一下手中的保险发票是否有税优识别码,有此识别码的能在个税税前扣除。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请于2017年7月10日以前将此发票复印件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号、银行卡号(郑州银行)等信息提交到财务处姜老师处。
- 作者:厘米教育 来源: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7-07-03 14:13:34
学校各单位教职工:
根据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我单位教职工如有购买此类商业保险的,请查看一下手中的保险发票是否有税优识别码,有此识别码的能在个税税前扣除。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请于2017年7月10日以前将此发票复印件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号、银行卡号(郑州银行)等信息提交到财务处姜老师处。 另本月各部门发放的各项劳务酬金于7月7日报财务处姜老师处。
附:财税[201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务处
2017-07-03